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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信托案子与川信高度相似。此处只是摘选几处。其实文中有更多地方支持川信委托人,值得学习。
该文中北京金融法院还多处驳倒了民生信托的谬论,川信的谬论更多。
好比枉顾《信托法》、《99号文》、《资管新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银行业管理法》、《行政许可法》、《合同法》等等多个法律,无视这些法律中的法律法规,却抱住无法律依据的“TOT合法”脱责狡辩;绕着违法犯罪和渎职的铁证,企图用SPV打折,就把委托人的合同买走、撕毁作废、逃避赔偿,这是违反《信托法、《合同法》等违法行为。
在法庭上,甚至于找不出适用法律,不是文不对题、就是逻辑有问题。只是现在投资人属弱势群体,又单挑独斗、势单力薄。但只要拧成一股绳,最终的下场就是金融法院判决书下的民生信托。
不要放弃“法制和法律”,那是我们的护身符和武器。
强安虚假烂底层,栽赃陷害、嫁祸于人,把零过错的委托人酿成有过错的,以便套用“冲破刚兑、损失自负”的法律依据,这是不对的!
市场化法制化,该讲赔偿要赔偿。说到兑付比例,不能不遵照事实真相,也不讲法律法规,而是“与重组方实力有关”。
把“打折”,美其名曰“分摊机制”,要视回款情况而定。实际山,不能这样。
所谓的“打折、分摊机制”,应该是“卖者失责,依责赔偿”,怎么就酿成“看回款情况而定”,酿成了“视重组方实力”赏赐了呢?在川信案子里,不看事实真相、不讲法律,有重组方、有钱,就还钱,没钱不给;回款多少决定折扣多少。哪个法律如此规定施行打折?哪个政策规定折扣比例的?
说到先行兑付,要放到重组方案中解决。那么把《合同》和《信托法》放到哪里去了?依据合同,期满早该兑付,合同里没有“重组方案解决兑付”。《信托法》里收益人的权益清清楚楚,现在借重组方为名,违法违规,无理扣押兑付资金。
一说兑付,就是没钱。为何不追回挪用?那是一刀切的依据。为何不彻底追缴刘沧龙的非法所得?为何四大民企挪用不归位?八大股东的股权不清零?还银行贷款的信托钱不了了之?哦!原来这些违法犯罪都搞不定!刘沧龙也不平,拿起来法律武器并起诉相关部分。
老黎民的利益必须放在首位!
一招接一招,招招出彩。
委托人的态度是坚决的,以上所列的钱不追回,信托钱至今不知到哪里去了,委托人被蒙在鼓里,绝不接受“打折、分摊机制”。
(本文系川信投资人所著做了一定的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