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州铁路运输法院审结此案后,裁定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指出,地铁站属于公共场所,地铁公司作为管理负责人,有保护公共安全的义务。 作为常见的安检手段,瓶装水“尝一口”是必要的、合理的。 旅客应当配合检查,正常的安检行为不能认定为侵权; 一般侵权的构成要件包括侵权行为、损害结果、侵权行为。 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行为人存在主观过错。 如果缺少其中一项,就很难认定侵权行为构成侵权。
在尝试喝他带来的水后,他声称自己感觉不舒服。
起诉地铁公司赔偿4.81万元
2022年12月14日,因张某携带液体进站,安检人员要求张某接受液体检测。 张某喝了随身携带的瓶装水,随后保安人员将他放开进入地铁。
随后,张某称,由于他喝的瓶装水是半开水,而他本人患有胃肠道疾病,喝了水后他感到极其不舒服,而这件事也给他造成了严重的精神刺激和困扰。 向法院提起诉讼,称被告广州地铁公司违法,请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48100元。
广州铁路运输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 本案中,张某主张其身心健康受到侵害是被告广州地铁公司的安检行为造成的,应当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
广州地铁公司在车站入口处设置安检,要求乘客通过液体探测器,如果携带液体则“喝一口”。 这是作为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履行的安全保障义务。 于是,保安人员让张某对他携带的液体进行了检测,没有发现任何问题。
但张某未能提供证据支持其主张的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精神损害等。张某提供的检查报告单、门诊病历等证据也显示,其曾被诊断为胃肠道疾病。早在2020年底和2022年初就患病,并多次检查和就医。 他早在2020年就被诊断出患有失眠症状,睡眠障碍,因此张某无法证明地铁安检要求他“喝一口”自己的水与所称损害存在因果关系。 张某主张广州地铁公司应承担侵犯其权利的责任,缺乏事实依据。 且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提醒:乘客应配合支持地铁安检
法官指出,安检是地铁公司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必要手段,乘客应尽可能支持和配合。
《民法典》明确规定,地铁车站、火车站、机场等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不履行安全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交通运输部颁布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也明确规定,禁止乘客携带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放射性、腐蚀性等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危险物品进站或者进站。在列车上。
当交通工具上发生恶性事件时,空间非常有限,很难及时疏散以减少伤害。 因此,安全检查作为公共交通管理人员所能采取的最有效的预防措施,是合理的、必要的。 旅客应尽力理解、配合。
当事人主张侵权的生活网报道,应当证明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一般侵权行为必须包括侵权行为、损害结果、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行为人的主观过错。 本案中,张某声称其身体不适和精神刺激是因安检造成的。 但现有证据只能证明他之前患有疾病和失眠,并不能证明他在这次安检后身体受伤或者病情恶化。 因此,张某向地铁公司提出的侵权赔偿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文/广州日报·新花城 记者:宪章 广州日报·新花城 编辑:彭文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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